担保人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如果债务人失踪了,该如何处理呢?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11-20 14:16
债务人失踪的处理方式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债务人失踪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担保人的追偿权向债务人行使,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友情链接: 重庆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网 成都普法教育网 杭州欠款追讨 杭州大律师 杭州下城区律师 丽水律师网 杭州法律咨询在线 成都律师 佛山律师 贵阳律师 河北律师 巴彦淖尔律师 盘锦律师 铁岭律师 铜陵律师 许昌律师 常德律师 珠海律师 成都律师 自贡律师 铜川律师 白银律师 宁夏律师 常山律师 杭州钱江新城律师 杭州婚姻家庭律师 杭州民事诉讼律师 崇仁律师 南康区律师